关于印发《岳西县市场监管局全力推进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食品相关股室、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岳西县市场监管局全力推进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4 月 30 日
岳西县市场监管局全力推进特殊食品专区
(专柜)经营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县特殊食品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特殊食品安全,结合市局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 2020 年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的基础上,将工作重点向城乡结合部、农村等地区延伸。在全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培育示范经营店,有序推进特殊食品专区(专柜)销售工作,积极防范和化解特殊食品安全风险。
二、主体对象及标准
特殊食品经营者主要以商超、药店、母婴店、食杂店、商贸批发企业、生产企业直售店、跨境电商线下展示(体验)店等为重点,按照“四有四无”(即有证有照有台帐有专区专柜,无假冒无过期无变质无过错投诉)的目标,努力达到经营资质合法、经营环境达标、经营产品合格、产品陈列规范、索证索票齐全、选购提示明显、经营承诺公开、无违规违法行为的标准(见附件1)。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市场监管所要对本辖区特殊食品经营户进行全面排查,逐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见附件2),做到底数清,心里明。要督促示范经营单位继续高标准落实相关要求,确保持续发挥示范标杆作用,真正做到规范一店,示范一片。要针对特殊食品经营者数量多、销售散、规模小,易反复等特点,加强探索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
(二)组织推进,精准实施。各市场监管所要全面推进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工作,工作主体应涵盖商超、母婴店、药店、食杂店、商贸批发企业等多种类型,工作范围注重向城乡结合部、乡村延伸,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辖区内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全覆盖。
(三)总结经验,巩固提高。各市场监管所要对本次推进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市场监管所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广泛宣传关于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不得混放销售的要求,做到市场监管人员严格执法,特殊食品经营者知法守法。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市场监管所要硬抓手、实举措、真功夫切实将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抓好、抓细、抓出成效,进一步培育示范经营单位,累计培育数量应不低于经营主体总数的 5%;要全力推进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确保检查覆盖率达到80%,10月底确保全面完成。
(三)督查督办,以案促建。各市场监管所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切实做到“谁管辖、谁负责”,县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所工作开展情况明查暗访,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四)全面摸排,强化办案。各执法机构要强化执法办案,严格落实《关于印发2021年岳西县特殊食品安全监管督查工作要求的通知》任务要求,加大对保健食品专区专柜混放等案件的查处力度。县局将各所推进工作开展情况及案件办理情况纳入 2021年度食品安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五)强化信息报送
请各市场监管所于5月27日之前报送《保健食品经营户统计表》、《拟培育示范经营单位名单》;10月27日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附笔录、检查照片、处罚决定书)至生流股。
附件:
1.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标准表
2.保健食品经营户统计表
3.拟培育示范经营单位名单
附件1
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标准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
1 |
经营 资质合法 |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证照经营项目相一致,亮照亮证经营。 |
1.营业执照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不一致。 2.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用语不规范,或与实际销售商品不符。 3.许可证载明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 4.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
2.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特殊食品经营项目用语规范,经营项目与实际商品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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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消费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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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 条件达标 |
1.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条件。 |
1.经营场所地面墙面出现渗水或天花板霉变;与生活区域混用;周边存在有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 2.特殊食品着地堆放,未与地面、墙壁保持适当距离。 3.经营对温湿度有特别要求的特殊食品,未配备温(湿)度控制设施设备。 4.将特殊食品陈列于阳光直射位置。 |
2.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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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按要求贮存特殊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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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产品 合格 |
1.经营的特殊食品应当按规定注册或备案。不得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明示或暗示具有特殊食品特性和用途的食品。 |
1.普通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声称用于特定疾病人群或某特定疾病。 2.进口的特殊食品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贴的中文标签与产品原标注信息不一致。 3.标签缺少应当标注的要素,如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生产许可证号、警示用语等。 4.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冒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或以具有一定功能性质的“配方粉”形式出售,宣称能解决婴幼儿过敏等问题。 5.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6.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依法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7.自2020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标签应按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设置警示用语区和警示用语,规范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2.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清晰、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有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并在保质期内。保健食品标签按要求标注警示用语,保质期以“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形式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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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按规定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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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的进口特殊食品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有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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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品陈列规范 |
1.应当设立特殊食品专区(专柜)陈列和销售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等其他商品混放销售。 |
1.未设专区(专柜)销售特殊食品。 2.将普通食品、中药饮片等其他商品放置在特殊食品专区(专柜)销售。 3.将奶粉中的“0段”、“4段”、孕妇奶粉、儿童奶粉等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混放。 4.将“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标注为“保健品销售专区”。 5.提示牌颜色、字体不规范,不是绿底白字(黑体)。 6.经营场所张贴、发放的宣传单页、广告等内容涉及虚假宣传。 |
2.经营特殊食品应当在销售区域所处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并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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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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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场所设置、摆放或张贴的宣传广告(包括宣传资料)内容要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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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索证索票齐全 |
1.采购特殊食品时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产品检验报告以及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索取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进货凭证。 |
1.提供的各类资质文件及产品合格证明不全或与产品不符。 2.提供的特殊食品注册批件或备案凭证不完整;生产许可证缺少品种明细表等信息。 3.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如登记台账信息存在缺漏项。 5.不按规定期限保存记录,无法追溯。 |
2.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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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违法违规记录 |
1.经营者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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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者两年内无特殊食品相关投诉,或相关投诉经调查不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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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此表所列项目内容是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的标准对照表,非经营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表,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
附件2
所辖区保健食品经营户统计表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是否专区专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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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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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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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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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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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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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所辖区拟培育示范经营单位名单
序号 |
拟培育示范经营户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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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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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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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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