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艾丽丝小屋美容馆店前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岳市监罚(2022)28号 |
岳西县艾丽丝小屋美容馆店前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
岳西县艾丽丝小屋美容馆店前店 |
张玲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2.9元,未获利 |
1、罚款1000元;2、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5瓶玻尿酸水光安瓶精华液。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履行方式:携缴款码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扫码进行交纳罚款,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