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彬彬百货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 |
(岳)市监处罚〔2022〕88号 |
岳西县彬彬百货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岳西县彬彬百货店 |
储王合 |
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警告;2罚款3200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履行方式:携缴款码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扫码进行交纳罚款,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 |
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