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岳西县自家人大药房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岳市监处罚〔2022〕110号 |
岳西县自家人大药房经营标签不符合 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岳西县自家人大药房 |
汪明华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食品名称“4.1.2.2.1、 4.1.2.2.2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共计500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履行方式:携缴款码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扫码进行交纳罚款,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岳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