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西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西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岳西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3日
岳西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2015〕1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05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规程》(皖司办〔2019〕7 号)、《安庆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宜政发〔2016〕1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
(四)报请县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县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不包括各类工作计划、情况汇报、工作方案、奖惩决定、会议纪要以及其他非政策性或者无合法性审查实质内容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合法性审查事项县司法局可以自办、指派县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委托其他第三方办理。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重大事项相关材料时,应当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一)需要审查的内容草案、对照稿、起草说明、解读方案;
(二)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及有关背景材料;
(五)其他审查认为需要的材料。
第六条 重大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发文不少于5个工作日之前,县政府办公室将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连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以纸质或电子文稿的形式转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县司法局一般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县司法局可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单位补齐;未能补齐的予以退回。办理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需要函调、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县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是否属县政府决策权限;
(二)承办单位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重大事项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
合理性、操作性、公文规范及文字表述等方面不属于合法性审查内容。
第九条 县司法局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单位专业人员和相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第十条 县司法局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可以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制作书面审查意见,经县司法局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反馈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在上会说明或者办文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县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县政府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与县司法局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
县财政局应当对合法性审查召开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等费用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审查意见出现重大合法性问题,导致县政府重大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提请决策事项草案出现重大合法性问题,其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初审把关不严、敷衍塞责,或提请合法性审查材料虚假、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县政府重大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未就涉及本部门的问题合法性出具意见,导致县政府重大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属于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决策,其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