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本市城镇户籍或在本市城镇常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
上,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
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
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
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
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就业确有困难人员是指上述7类登记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期间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4次(含)以上就业服务,每1-2个月应不少于1次,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依据登记失业人员的求职需求,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并在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如实记载就业服务情况。对申请人连续2次、累计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得认定为就业
确有困难。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材料
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应持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1)户口簿和复印件(本辖区户籍人员提供),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的登记时间应符合不同类别就业困难人员要求);
(3)《安庆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本人应如实填写,并作出愿意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服务的承诺);
(4)相关证明。①零就业家庭成员应提供县级人社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②残疾人员,应提供《残疾人证》;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
《低保证》;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的家庭劳动者,应提供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林业部门出具征地或征林证明;
(5)社会保险和常住地居住证明(城镇常住人员含非本地户籍人员和本地农村户籍人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由申请人书面说明居住、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常住地社区通过实地走访、系统核查后在证明材料上,签署核查意见)。
2、申请方式
由本人现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
办事大厅” 提出申请,再携带相关申报材料,现场核查)。
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的,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二)初审。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入户核实相关情况,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将拟申报认定的人员基本情况、就业确有困难等情况在社区(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相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纸质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
(三)审核。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录入《信息系统》中的资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系统中标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录入《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认定情况”栏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类别,认定机构和经办人;在《认定申请表》上加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同时将认定人员名单在网站(网页)上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实施跟踪服务。各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要根据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并将相关就业服务情况及时、准确、无误地记录在《信息系统》中,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和跟踪服务,适时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对已实现就业的、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等情况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谁认定、谁服务、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平台的工作指导,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帐,实行分类管理。每个季度应主动进行家访、面谈或者电话沟通,协助他们解决求职中遇到的困难。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按原认定渠道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明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及时变更其登记状态并录入《信息系统》。
(二)规范操作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和认定,非本辖区户籍的到常住地进行申请和认定。对就业困难人员户籍和社会保险关系同时转移的,应按照迁入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三)加强部门联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各县(市)区要加强部门的衔接,建立与民政、残联、国土、林业、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核查机制。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核查相关信息。失业人员的登记失业时间以《信息系统》记录为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时间以证件记录(最低生活保障系统记录)为准。城镇常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以社会保险
征缴系统记录为准。
(四)严格执行政策。县(市)区不得擅自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对符合多项类别的要一次性全部选择认定,不得在其已实现就业后,再增加认定类别;不得将仍在企业就业、处于用工备案有效状态、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员等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家庭成员为私营企业业主的不予申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作出认定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认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工作人员弄
虚作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016年8月10日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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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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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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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性质 |
农业口 非农业口 居民户口 |
联系电话 |
住宅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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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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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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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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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失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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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失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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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接受就业 服务内容 |
推荐就业□ 职业培训□ 公益性岗位安置□ 创业服务□ 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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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 |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就业 |
就业创业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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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目录 |
企业证明□ 低保证□ “零就业家庭”证明□ 残疾证□ 失地失林证明□ 其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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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以上资料由本人填写,情况真实,若有不实所有责任由个人承担。并自愿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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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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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 人员类别 |
1□ 2□ 3□ 4□ 5□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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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确有 困难情况 |
经提供就业服务,现核查其未实现稳定就业,属就业确有困难人员。公示期间未接到投诉、举报。 核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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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取援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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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说明:1、就业困难人员类别:(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3)长期失
业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
庭的失地失林人员;(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