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违法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做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
1 | 岳 林罚决字[2021]第XZL15004号 |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 | 刘某凤 | 2021年11月1日21点16分,县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岳西板舍村01F机房西北310.26°方向0.157公里处有野外用火情况,得火情后,板舍村迅速安排人员及时进行扑灭,未造成森林火灾发生。经调查,该火情系毛尖山乡板舍村人行组刘某凤在其老小储某球家屋拐东头老屋基场空地上焚烧杂草所为,其行为系在防火期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野外用火行为,且属于岳西县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日颁布的《禁火令》禁火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有相关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资料等。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 岳西县林业局2021年11月18日 | ||
2 | 岳 林罚决字[2021]第XZL15005号 |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 | 吴某华 | 2021年11月2日下午4点32分,县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岳西县毛尖山乡平精村西南206.69°方向.1.056公里处有野外用火情况,得火情后,平精村迅速安排人员及时进行扑灭,未造成森林火灾发生。经调查,该火情系毛尖山乡平精村楼河组吴某华在自家菜地烧杂草,该野外用火行为系在防火期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野外用火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有相关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资料等。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 岳西县林业局2021年11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