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是指村民通过自愿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由村民自己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村民筹资筹劳(以资代劳)、社会捐赠等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应参照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原则:
(一)量力而行,农民自愿。奖补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以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支持内容,通过实施奖补,切实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变村容村貌,使广大农民直接收益;
(三)分清责任,适当奖补。村级公益事业属准公共产品,应在划分事权、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建立国家、集体、农民及社会多元投入机制,政府给予适当奖补的同时鼓励村民通过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分村建账、分村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村民自愿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应及时、全额缴入乡镇财政所村级“三资”代理中心村级账户,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内容,分村核算。资金支付时优先使用自筹资金部分。
第七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行资金预拨和清算制。
(一)资金预拨。为推进工程顺利实施,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奖补项目计划获批,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取得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开工通知书后,可由村级提出用款申请,经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实施进度申请预拨资金至乡镇专项资金帐户,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给施工单位;
(二)资金清算。项目竣工后,通过乡镇、县级验收,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审价机构出具的审计、审价报告,村民自愿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完成支付清算后,由村级提出申请,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前期资金预拨情况申请拨付剩余资金至乡镇专项资金帐户,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给施工单位(质量要求高、资金投入大的项目可预留部分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审计审价制。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审计、审价,审计、审价结果作为办理资金清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制度。单项工程项目在30万(含30万)以上,应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选定施工单位;单项工程项目在30万以下,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乡镇分管负责人、乡镇纪委书记、财政所(分局)、村委会负责人参加,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同时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在村范围内公开公示,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 项目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先行完成自验工作,自验合格后报请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工作考评。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将加大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力度,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的,追回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筹资时要向村民出具统一印制的《安徽省农民负担专用收据》,乡镇财政所(分局)负责经领票据管理工作,建立票据领、核、销登记制度,严禁使用自行购买、印制的不合规票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